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關于第56130383號“南粵龍”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8月02日對第56130383號“南粵龍”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一、爭議商標與第4547378號“粵龍”商標、第13694505號“粵龍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知名度有相當程度的認識,被申請人商標的注冊目的難謂正當,存在試圖攀附他人知名商號卓著聲譽的目的和“搭便車”的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惡意,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注冊商標。被申請人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截圖;
2、被申請人湖南商標注冊詳情;
3、申請人介紹;
4、申請人在先商標在網(wǎng)絡搜索情況及產(chǎn)品實物圖;
5、申請人在先專利權;
6、申請人參展及宣傳資料;
7、申請人與合作方的購銷單、送貨單及發(fā)票;
8、申請人榮譽證書;
9、申請人“粵龍”等品牌維權情況。
被申請人答辯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jù)材料不能證明引證商標一、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已在家務手套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從而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被申請人僅申請了七件商標,從數(shù)量、商標名稱等方面不足以認定為“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況,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申請人堅持其無效宣告理由,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在質(zhì)證階段提交了“粵龍”商品在阿里巴巴網(wǎng)站的使用情況截圖。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請注冊,2022年6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清潔用布、家務手套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二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家務手套、園藝手套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在撤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程序中被我局決定在“園藝手套、家務手套、拋光手套”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手套撐具”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該撤銷決定尚未生效;引證商標二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清潔用布、家務手套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家務手套、園藝手套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南粵龍”與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別文字“粵龍”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雙方商標同時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引證商標一的撤銷決定是否生效對本案結論不會產(chǎn)生影響,故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我局不再予以評述。
此外,鑒于我局已經(jīng)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申請人合法權益加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進行審理。申請人雖援引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但未闡述具體理由,亦未就此提交相應證據(jù),故本案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該條款的規(guī)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