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關于第45844625號“祥好佳”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8月17日對第45844625號“祥好佳”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096489號“上好佳及圖”商標、第1182853號“上好佳”商標、第1301366號“上好佳”商標、第1301399號“上好佳”商標、第1343989號“上好佳”商標、第1411660號“上好佳”商標、第1586868號“上好佳Oishi及圖”商標、第3385643號“上好佳”商標、第3833576號“上好佳”商標、第9196450號“上好佳”商標、第21220694號“上好佳SWEET CORN PUFF及圖”商標、第54894901號“上好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二、“上好佳”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并持續(xù)宣傳使用至今已獲馳名的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已獲馳名的“上好佳”商標的抄襲、摹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條等相關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公司的簡介;2、申請人所獲榮譽(上海市著名商標、上海名牌產品、納稅百強、暢銷品牌、體系認證、檢測報告等);3、2010-2020年申請人部分銷售合同、發(fā)票;4、2015-2017上海市食品協(xié)會出具市場占有率證明;5、參展合同;6、廣告宣傳情況;7、代言協(xié)議、發(fā)票;8、在先裁定書、判決書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祥好佳”是答辯人獨創(chuàng),具有原創(chuàng)性,并不存在對申請人商標的摹仿。且經被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已形成了穩(wěn)定的客戶群體。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點菜單、發(fā)票、門店照片、所獲榮譽等證據。
申請人的主要質證意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含義相同,發(fā)音相似,被申請人“傍名牌”的痕跡非常明顯。被申請人自稱主營餐飲業(yè),其注冊爭議商標是為了“防御性保護”,而非“真正使用”,故爭議商標的注冊還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4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后經異議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蜂蜜、茶、冰淇淋、巧克力、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至十一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膨化食品、巧克力、餅干、茶等商品上,現(xiàn)均為申請人有效湖南商標注冊。
3、申請人引證商標十二申請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餃子商品上。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等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根據當事人請求、事實和理由,本案的審理如下:
一、鑒于引證商標十二申請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故其不構成爭議商標維持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爭議商標“祥好佳”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一“上好佳”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別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蜂蜜、茶、冰淇淋、巧克力、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膨化食品、巧克力、餅干、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較密切關聯(lián)性,在實際銷售中消費者同時接觸的可能性很大。加之,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其“上好佳”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一若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認為雙方商標所標示的商品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其間存在某種特定關聯(lián)性,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一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二、鑒于我局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理。
三、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注冊無效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