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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69260263號“益生泉”長沙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決定書
來源:長沙商標注冊 日期: 2024-01-25
關于第69260263號“益生泉”長沙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9260263號“益生泉”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4414727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復審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同,構成相同商標。申請長沙商標注冊與上述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費者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