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4238526號“燒范將”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1月06日對第44238526號“燒范將”商標(9類)(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燒范兒”品牌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經過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32699382號“燒范兒”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被申請人經營范圍包括“餐飲服務、軟件及網絡技術開發(fā)”,與申請人為同行業(yè)經營者,被申請人申請注冊與引證商標相近似的爭議商標,具有不正當競爭的惡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自2020年起陸續(xù)在多個類別注冊60余件商標,其中10件復制、摹仿申請人“燒范兒”商標。被申請人名下商標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缺乏真實使用意圖,具有不正當性。爭議商標若注冊使用,必然造成市場混淆,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在第9類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檔案、百勝中國的官網信息、申請人所獲榮譽、“燒范兒”品牌宣傳、銷售、推廣等資料、“燒范兒”品牌搜索結果、被申請人企業(yè)信息及名下商標列表。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2月26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0年11月07日予以核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核準注冊日期早于爭議長沙商標注冊申請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現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精神已經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之中,我局依據《商標法》具體條款對本案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實及在案證據材料,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較為接近,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燒范將”與引證商標“燒范兒”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指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一般不包括有關標志的注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或《商標法》已經另行規(guī)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的情形。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具有有害社會道德風尚或妨害社會公共秩序的情形,故爭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情形。
另,申請人關于《商標法》第四條的主張我局不予支持。鑒于本案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在申請人商標權利已通過其他條款獲得充分保護的情況下,我局對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不再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第9類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