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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70470644號“古耕今作”長沙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決定書
來源:長沙商標注冊 日期: 2024-02-28
關于第70470644號“古耕今作”長沙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70470644號“古耕今作”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6872948號“古匠今作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申請長沙商標注冊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