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8378865號“西西沸”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4月17日對第58378865號“西西沸”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23506103號“西西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及“西西弗”商標已經存在的情況下,沒有進行合理避讓,仍申請注冊了與之高度近似的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破壞公平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從而產生不良影響。同時,被申請人的上述不正當行為嚴重擾亂了長沙商標注冊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證據):
1、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2、爭議商標及引證商標檔案;
3、資質證書、店鋪信息、店鋪圖片;
4、廣告制作合同;
5、網絡推廣合同及證明材料;
6、商鋪租賃合同;
7、宣傳使用材料;
8、榮譽材料;
9、媒體報道材料;
10、域名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
11、商標不予注冊決定;
12、被申請人名下商標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11日申請注冊,2022年1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果醬等商品上。該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申請人引證商標于2017年4月11日申請注冊,2018年3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該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據申請人理由、請求及我局查明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果醬、牛奶制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由三個漢字組成的純漢字商標,前兩個漢字相同,尾字字形相近,予相關公眾的整體印象不易區(qū)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尚無證據證明爭議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所指情形。鑒于本案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商標予以保護,故本案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