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7325814號“火吧流汁”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7月22日對第37325814號“火吧流汁”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流汁”系列商標為申請人的防御和重點保護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已經(jīng)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28129673號“流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極度近似,極易造成公眾的混淆與誤認。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被申請人為惡意申請人,其名下商標多為摹仿抄襲而來,并無實際使用的目的,此種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流汁”系列商標的注冊情況;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被申請人名下商標注冊情況;線上網(wǎng)站信息;店鋪招牌、租賃協(xié)議;食材及餐車訂購協(xié)議等證據(jù)。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一、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9年12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養(yǎng)老院等服務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引證長沙商標注冊已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養(yǎng)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務上。時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F(xiàn)商標專用權屬本案申請人所有。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guī)定,在《商標法》其他實體條款中已有體現(xiàn),本案將根據(jù)當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進行審理。根據(jù)當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實及在案證據(jù)材料,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養(yǎng)老院”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養(yǎng)老院服務屬于同一種服務。爭議商標為純漢字商標“火吧流汁”,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流汁”,若二者并存于上述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在上述服務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館;餐廳;飯店;餐館;酒吧服務;流動飲食供應;茶館;提供野營場地設施;日間托兒所(看孩子)”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養(yǎng)老院等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在上述服務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指的情形?!渡虡朔ā返谑畻l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的文字或圖形對其核定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產(chǎn)生錯誤認識。《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主要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的影響。經(jīng)審理,爭議商標文字構成均不屬于上述情形,其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guī)定。
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是指申請商標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注冊,或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本案中,申請人尚無充分的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采取了欺騙或不正當手段,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案尚無充分理由足以認定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構成上述情形。
申請人還援引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但申請人并未闡述具體事實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養(yǎng)老院”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服務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